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民终1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站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22581625497R。
法定代表人:裘有桢。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红琴,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5日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远都,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赣011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赣011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打孔服务,但是被上诉人的施工存在明显瑕疵,属于无法通过工程验收的情况。2、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之后,双方又重新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沟通,被上诉人承认了上述工程瑕疵,之后双方达成了合意,工程的尾款上诉人无需给付。现在欠款事由已经出现了变化,故给付金额不应当按照欠条的实际金额为准。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6673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工程款56673元。2016年2月6日,被告付款20000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又付款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出具欠条后,应当依约及时付清欠款。原审被告拒不到庭,故一审法院依法采信原审原告的证据和陈述,认定原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原审被告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6673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审被告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部分无异议和补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欠付被上诉人工程款26673元。上诉人对其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的欠条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重新达成合意,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尾款。对于该主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后,应依约付清欠款,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6673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元,由上诉人江西铭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伟
审 判 员  龚 江
审 判 员  陈大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超迁
书 记 员  钟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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