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泰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三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兴泰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512号

原告:四川金三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3单元21层32105号。

法定代理人:李鸥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刘佳丽,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泰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99号1栋2单元平安金融中心10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霞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金三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泰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四川金三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三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