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泰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99号1栋2单元平安金融中心10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霞美,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郫都区鑫**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国宁路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23栋4号。
经营者:陈聪玲,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1236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石材供货合同》并未约定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石材供货合同》并未约定具体明确的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在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龙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