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2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北京云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31号楼环宇大厦11层1102室。
诉讼代表人:秦碧瑄,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智凌,女,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0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 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吉喆
审 判 员 张
阳
审 判 员 楚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夏海曼
法 官 助 理 巫扬帆
书 记 员 马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