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0317号
原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31号楼环宇大厦11层1102室。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智凌,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世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琪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