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886号
原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市南区31号楼环宇大厦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侯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北京云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韶华,北京共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3元,由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默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奕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