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5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31号楼环宇大厦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冯传琛。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张洪涛,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张敏,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张济菊,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杨庆萍,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胡祚成,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范威,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谭伟,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广州捷硕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银河沙太南路28号345a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东方比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当事人(原审第三人):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3号楼111室-94。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洪涛、张敏、张济菊、杨庆萍、胡祚成、范威、谭伟、广州捷硕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5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潘 蓉
审 判 员 王 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薛俣潇
法官助理 张燕欣
法官助理 王 璇
法官助理 赵 纳
书 记 员 贾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