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破申583号
申请人:**,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31号楼环宇大厦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冯传琛。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飞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东方飞扬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东方飞扬公司于2000年7月4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31号楼环宇大厦11层1102室。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冯传琛,注册资本总额2912.5万元。经查,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出具(2021)京01破申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方飞扬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破产程序系债权债务关系集中清理程序。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裁定受理东方飞扬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在该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奉一兵
审  判  员   阮 健
审  判  员   梁新雅
二〇二一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