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7589号
原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31号楼环宇大厦11层1102室。
法定代表人:侯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智凌(系单位职工),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世纪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望春园1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恒清。
原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鸿城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8月20日原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禹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