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7025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三区31号楼环宇大厦11层1102室。 诉讼代表人:***,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飞扬公司)、***(与东方飞扬公司一并提及时简称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东方飞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东方飞扬公司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方飞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4万元;2.判令东方飞扬公司、***支付***利息及滞纳金,以114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1日,***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给东方飞扬公司150万元用于直接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东方飞扬公司每月向***偿还6万元本金及上月所剩余本金的利息,月利息1.5%,每月26日支付。如东方飞扬公司未按时支付,***每日将按应付未付本金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在合同到期或东方飞扬公司出现违约时,***有权向东方飞扬公司或***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实际出借给东方飞扬公司的本金为200万元,但东方飞扬公司只按约定偿还了一期本金6万元和利息3万元,所剩本金194万元和相关利息未支付。***于2018年10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方飞扬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支付了30万元的本金,***与东方飞扬公司及***于2018年11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就东方飞扬公司、***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达成了协议,“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895500元,分两笔支付,于2018年12月5日之前支付1455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75万元。二、若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一笔款项,则原告***有权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予支付的上述全部剩余款项。三、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到期的债务114万元,按照三方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本调解书不予处理。”现东方飞扬公司、***未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书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偿还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东方飞扬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至2020年9月,调解书中确认的895500元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针对114万元,东方飞扬公司已经偿还了本金63万元及利息112300元,本金还剩余51万元未支付。***要求按照月2%的标准支付利息,违反法律规定的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 ***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从借款合同中无法体现***为保证人、担保人,不存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也不是实际借款人,借款也没有用于***的个人开支,故亦不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1日,***作为甲方与东方飞扬公司作为乙方及***作为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用甲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3层319房产向***,身份证号:×××,借款200万,到期未按时支付***本金及滞纳金,导致甲方被***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偿还本金及滞纳金,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由甲方筹措150万元乙方筹措50万元合计20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整。三方协商具体条款如下;一、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150万元用于直接偿还***借款本金。二、借***款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由资金使用方: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三、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与***达成的借款偿还和解协议最后还款日2018年5月26号前完成还款义务,还款账号:工商银行,卡号;×××,户名:***。四、甲乙丙三方约定乙方每月向甲方偿还6万本金及上月所剩本金的利息;月利息1.5%,每月26日支付;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每日将按应付而未付本金千分之一收取乙方滞纳金。五、甲乙丙三方约定借款期限二年;如果乙方连续3个月未完全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六、甲方在合同到期或乙方出现违约时,有权向乙方或丙方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借款合同》签订后,因东方飞扬公司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于2018年10月8日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2018)京0108民初581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895500元,分两笔支付,于2018年12月5日之前支付1455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75万元。二、若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一笔款项,则原告***有权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予支付的上述全部剩余款项。三、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到期的债务为114万元,按照三方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本调解书不予以处理。” 调解书出具后,因东方飞扬公司及***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三方于2019年9月6日签订《和解协议》,内容为:“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电话:188XX****XX被执行人1: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寰宇大厦1102,被执行人2:***,身份证号:×××。鉴于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未履行(2018)京0108民初58108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2018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完895500元的协定,只支付395500元,申请执行人***就剩余部分500000元向海淀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意向。一、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承诺9月30号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0元,10月31号前支付200000元,至此履行完调解书调解部分的895500元部分。二、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承诺于9月13号前,向申请执行人***出示1140000元的偿还明细账,包括每月偿还的本金、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庭审中,三方均称对于《和解协议》第二项的内容,东方飞扬公司、***并未向***出具,三方亦未达成一致协议。 关于东方飞扬公司、***的还款情况,***称(2018)京0108民初58108号民事调解书出具后的还款情况如下:1.2018年12月3日还款145500元;2.2018年12月26日还款84600元;3.2018年12月28日还款200000元;4.2019年1月4日还款150000元;5.2019年1月29日还款100000元;6.2019年2月28日还款78500元;7.2019年6月11日还款79200元;8.2019年9月26日还款60000元;9.2019年10月17日还款50000元;10.2019年12月6日还款100000元;11.2020年1月20日还款67000元;12.2020年5月29日还款40000元;13.2020年9月3日还款33002.17元;14.2020年9月4日还款149997.29元。自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9月26日止,东方飞扬公司、***已将调解书中确认的895500元全部还清,尚余2300元。因此114万元中,东方飞扬公司、***已偿还442299.46元。东方飞扬公司、***认为除原告陈述的还款外,另于2018年11月26日还款30万元、于2018年6月29日还款9万元,因此895500元已还清,114万元中仅51万元未偿还。 另查,2021年1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01破申51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东方飞扬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1月10日出具(2021)京01破277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方飞扬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和解协议》、(2018)京0108民初58108号民事调解书、转款凭证、(2021)京01破申518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破277号决定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9年9月6日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中明确至2019年9月6日就调解书中确认的895500元,东方飞扬公司、***尚余50万元未偿还。现***认可至2019年9月26日东方飞扬公司、***已将899500元全部清偿完毕,至2020年9月4日已偿还114万元部分442299.46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主张东方飞扬公司及***以114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中主张的利息计算的基数及起算时间,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还款情况,经本院核算,东方飞扬公司、***已偿还的442299.46元均系利息。***主张东方飞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滞纳金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东方飞扬公司、***应以11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之标准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之标准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442299.46元。 关于***主张***与东方飞扬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虽抗辩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但在《借款合同》中,三方约定东方飞扬公司出现违约时,***有权向***主张本息。且在调解书、《和解协议》中对于承担还款责任,***亦未提出异议。故对于***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以借款本金11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之标准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之标准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442299.4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