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3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7号新材料创业大厦B座三层316室。
法定代表人:侯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心,男,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综合人事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天,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天、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7元,减半收取2008.5元,由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甄洁莹
审判员*硕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