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302民初3446号
申请人: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昭萍西路33号(九0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97006602。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申请人:***,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申请人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2,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21年8月23日以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2,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8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