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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与湖南贵派实业有限公司、范敦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340号 原告: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昭萍西路33号(九0一内)。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贵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9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以下简称江西九龙工程院)与被告湖南贵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派实业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九龙工程院以被告贵派实业公司的付款方(户名:***,账号:6236××××1898)向原告指定收款方(户名:***,账号:6228××××7774)转账支付40万元,双方的协议条款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贵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10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