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建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湾里区建筑工程公司、祝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湾民二初字第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湾里区建筑工程公司、祝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2元,减半收取3706元,由原告江西招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智辉
书记员  胡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