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3民初1685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12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93788883C。
第三人:南昌市湾里区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工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158542715P。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湾里区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230204852018000016)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昌古玩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奇
审判员付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