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303行审4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000251868XT。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罗阳大道聚英公寓**/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处字[2020]第203-19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45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加处罚款4500元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法处字[2020]第203-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缴纳加处罚款4500元的申请。
审 判 员 林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