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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有限公司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303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七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000251868XT。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罗阳大道聚英公寓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处字[2020]第203-19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罚款45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4500元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法处字[2020]第203-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缴纳罚款4500元的申请。 审 判 员  林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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