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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路硕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9735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罗阳大道聚英公寓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9439157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路硕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村委会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CDWQY4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路硕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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