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5220号
原告:象山承奋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5MA2AEXXJ14。
经营者:俞惠竹。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永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549362355。
原告象山承奋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台州永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钢管租赁费、违约金等合计2000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承奋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承奋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戴金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