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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2208号
原告:台州永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549362355,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利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圳,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天台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斌峰,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育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8G19N35,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肖淑红。
原告台州永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育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永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台州永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邵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