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644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忙**,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第三人:台州永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49362355。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忙**、台州永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