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永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台州永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3民初48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彩青,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永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549362355,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利银。

原告**与被告台州永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碧霞

二〇二一年二八日

法官助理张擎宇

代书记员邵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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