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英利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英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六店子**长新路轩渝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46576079。
法定代表人:赵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海大道****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57973。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钊,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响,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英利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英利投资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英利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5823.06元,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英利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渝梅
审判员  姜圆圆
审判员  郭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