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河街63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56026318。
法定代表人:周智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15号8幢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57973。
法定代表人:周平,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8民初2568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2017年5月21日,其作为总承包人与发包人重庆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和坤商城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2020年6月9日,合同双方以及案外人李显平、王世富签订《和坤商城项目工程结算及付款协议》,确认案涉项目工程结算款为5900万元。2020年6月30日,案涉项目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但重庆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848万元。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重庆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尾款848万元、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并对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原审查明,案涉工程在重庆市南岸区。因此,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重庆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陈国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艺馨
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