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国土事务中心与童监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国土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胡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050369009P。
法定代表人:余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巴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巴山村水井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30772974125。
法定代表人:邹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15号8幢6-13,统一社会信用号码×××73。
法定代表人:周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巴山村下院子组,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巴山村村民委员会。
社长:梁道模。
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事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巴山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巴山村下院子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以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全额支付其经济损失14675元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市巴南区国土事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崇高
审判员  申 威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