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重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洋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7195号
原告:重庆重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工业园区兴隆路1号重庆意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压铸车间2-1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32563H。
法定代表人:邓定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15号8幢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57973。
法定代表人:周平。
原告重庆重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南洋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4.90元,减半收取计1752.45元,由原告重庆重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