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民申2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15号8幢 6-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32034257973。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佳,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响,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 年 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科,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重庆浩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湖路1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745307250F。
法定代表人:陆涛,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赵文琦,男,1962 年 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浩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赵文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翎
审 判 员 杨卉萍
审 判 员 黄 成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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