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4862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伟,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15号8幢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57973。
法定代表人:周平。
被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霍袁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