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江辉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3110号
原告:重庆江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3室。
法定代表人:王苏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15号8幢6-13。
法定代表人:周平。
被告:***,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辉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辉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辉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重庆江辉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宇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