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破终88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重庆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5破申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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