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6040号
原告:真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扇门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龙舟路6号5号楼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丰春,总经理。
原告真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扇门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真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真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付 岩
书 记 员 孟令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