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扇门控股有限公司

真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一扇门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6040号

原告:真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扇门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龙舟路6号5号楼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丰春,总经理。

原告真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扇门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真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真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付 岩
书  记  员   孟令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