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扇门控股有限公司

罗平惠易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扇门控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4财保232号
申请人:****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3436940915。
住所:**县罗雄街道龙门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俊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葆、徐小超,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扇门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行用代码:91330106084562552T。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5号楼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丰春。
申请人****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一扇门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车辆、房屋等财产,并对其价值3310624.44元为限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PZDM202153030000000147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一扇门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车辆、房屋等财产,并对其价值3310624.44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案申请费暂收取计50元,待查询完毕后再以实际可控制保全金额进行补缴,以上费用暂由申请人****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兴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仕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