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执60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成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23405R。
法定代表人:夏纲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幢3单元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L2LTO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川1124破1号四川忆欣达包装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申报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四川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川1124破1号四川忆欣达包装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的预期收益(以人民币6000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