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23405R。
法定代表人:夏纲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其德、刘晓莉,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四川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幢3单元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L2LTO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支付截止2020年3月31日工程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365904.995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060040.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和其垫付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0100.00元,用于支付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人民币70000.0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元,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消费。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伟
审判员 刘勇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