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888号之一
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社区31组。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川,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李婧,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夏纲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专华,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项春军,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蒋专华、项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6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7586元,由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