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融建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23405R。
法定代表人:夏纲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方田,四川权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融建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东楼5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BA7MXQ。
法定代表人:陈廷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运华,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希望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929700039。
法定代表人:童利,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成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融建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龙运华、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定金人民币50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定金时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保全费人民币3370.00元,同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限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伟
审判员  刘勇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