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兵9001民初8547号
原告新疆名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名电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元(原告已预付),全额退还原告新疆名电电气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 剑
人民陪审员 邵 英
人民陪审员 黄 萍
书 记 员 邬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