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天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经纪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石河子市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兵9001民初2651号
原告石河子市天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河子市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天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花 蔺
书记员 王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