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0701民初105号
原告:北京禾工新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2号院2号楼6层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3U2E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39990360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05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禾工新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本院多次与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电话联系通知其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2021年2月5日,本院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书面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按撤诉处理。截至2021年2月25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禾工新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