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八团与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1070号
申请人: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画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494735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八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前山镇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700010647262C。
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05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宜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淀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八团(以下简称一二八团)、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淀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一二八团、锦龙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25万元,并由无锡市甲仁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二八团、锦龙公司的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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