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0民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洪洲(系***长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战林(系***女婿),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14层。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胜,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乐,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3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依法独任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洪洲、姚战林,锦龙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胜,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对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其变压器已于2019年4月30日报停,已和锦龙电力公司解除了用电合同,火灾是变压器上方的高压计量箱故障导致爆炸引起的,故障原因锦龙电力公司是常年未对高压计量箱进行检查和维护,断电操作不规范,断电时计量表箱内断电保险卡片没有拆除,使高压计量箱常年处在通电无负荷的运行之中,是一起电力运行过程中的责任事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无证据证明其过错行为导致计量箱爆炸,相反,***违规在住宅小区堆放易燃易爆施工材料,疏于管理才是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二、一审法院鉴定程序违法,火灾现场未发现有钢绞线及24芯光缆。一审法院仅凭***单方提供的照片及陈述让鉴定公司作出鉴定程序存在违法。一审法院通过照片认定八卷钢绞线及24芯光缆的价值计入火灾损失范围存在错误。
***辩称,因***的财产发生故障,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主体认可。其虽对赔偿数额不认可,但其在二审中不作主张。
锦龙电力公司辩称,***报停用电属实,在此之前多次报停,但并未与其公司解除供电关系。案涉高压计量箱产权不属于其公司,最初由杨喻玲申请安装,后杨喻玲将变压器等用电设备转让给了***,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及《电力使用条例》,案涉计量箱的保养维护责任属于产权人,发生责任事故应当由产权人承担。
锦龙电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案涉高压计量箱是杨瑜玲交纳费用申请安装,后与***签订《变压器转让协议》,将变压器和所有变压器运行的配件转让给了***,***取得案涉高压计量箱的产权。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和对***的答辩意见一致。
***辩称,其认为高压计量箱带电产生爆炸,系电力运行事故。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锦龙电力公司赔偿其火灾损失257,640元;2.一审诉讼费、案件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由***、锦龙电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奎屯市东轩苑XX号楼与奎屯市东轩苑XX号楼相毗邻,奎屯市东轩苑XX号楼在奎屯市东轩苑XX号楼西面,两栋楼前均有栅栏围起的院子。***将其所有的通讯线缆等物品堆放在奎屯市东轩苑XX号楼西侧楼前与XX号楼毗邻处,未采取遮挡措施。2020年6月4日17时45分许,奎屯市东轩苑XX号楼后院内***所有的变压器上方计量箱发生起火,导致***堆放在奎屯市东轩苑XX号楼院内的通讯线缆等物品发生燃烧,造成一定损失。当日19时许,奎屯市公安消防大队扑灭火灾。2020年7月4日,奎屯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6月4日17时45分许,奎屯市昌吉街东轩苑小区南门院内变压器发生火灾,当日17时49分,奎屯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迅速调派奎屯市阿克苏东路消防站2辆消防车、8名消防员到场扑救,于19时许将火灾扑灭。火灾烧毁通信线缆、变压器、外墙保温、外墙涂层等物品,直接经济损失257,640元。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东轩苑南门西侧变压器处,起火点位于变压器上方计量箱,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外来火源、雷击引起计量箱爆炸发生火灾的可能,通过对计量箱的专项勘验,可认定此次火灾原因为变压器上方计量箱故障引起爆炸燃烧成灾。庭审中,***和锦龙电力公司对***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申请对被烧毁财产的价值及残值进行鉴定,并提供现场照片七张,一审法院将该七张分别编号为1、2、3、4、5、6、7,其中1号、2号照片反映的是现场有烧损的钢绞线,***认为两张照片中反映出的是九捆钢绞线,***和锦龙电力公司认为是八捆钢绞线。双方争议的是2号照片中右侧上方一处烧毁的残留痕迹(图片中已用红笔标注),***认为是一捆钢绞线烧毁后残留的痕迹,***和锦龙电力公司认为此处仅是一堆残留,看不出是钢绞线;6号照片反映出现场有烧损的光缆,***认为6号照片中反映出的是三捆光缆线(其中照片右侧显示的一捆144芯光缆,左侧显示的是两捆24芯光缆),***和锦龙电力公司认为是二捆光缆线(其中右侧显示的是一捆144芯光缆,左侧显示的是一捆24芯光缆)。双方争议的是照片6中左侧上方一处黑影处(图片中已用红笔标注),***认为是一捆24芯光缆烧毁后残留的痕迹,***和锦龙电力公司认为此处看不出有24芯光缆烧毁后的痕迹。一审法院委托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7月29日,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关于《奎屯市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1)新4003委鉴14号]涉及火灾损失价值及残值的价格鉴定评估结论征询意见书,内容:我公司接受贵院《奎屯市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1)新4003委鉴14号]的委托,派遣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对奎屯市昌吉街东轩苑小区南门院内变压器发生的火灾导致申请人财产被烧毁的损失价值及烧毁残值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我公司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按照必要的价格鉴定评估程序对价格鉴定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及市场调查,对价格鉴定评估对象在价格鉴定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4日的价值作出公允反映。现将初评结果汇总如下:损失价值无争议项33,915.74元、争议项11,249.86元,烧毁残值5000元(双方和解按5000元计算)。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无争议项):1.穿管器:规格型号管径1cm高200m、数量3个、重置单价(不含税)411.58元、重置全价1,234.74元、成新率60%、评估值740.84元;2.光交箱:规格型号288型号含托盘、数量5个、重置单价(不含税)2,451.19元、重置全价12,255.95元、成新率100%、评估值12,255.95元;3.分纤箱:规格型号24芯、数量12个、重置单价(不含税)77.74元、重置全价932.92元、成新率100%、评估值932.92元;4.分纤箱:规格型号72芯、数量1个、重置单价(不含税)105.07元、重置全价105.07元、成新率100%、评估值105.07元;5.卷帘门(和谐门):规格型号宽8*14高2.2,板厚0.6mm、数量3.52平方、重置单价(不含税)182.73元、重置全价643.20元、成新率80%、评估值514.56元;6.紧线器:规格型号带摇杆、数量1个、重置单价(不含税)235.97元、重置全价235.97元、成新率100%、评估值235.97元;7.紧线器挂钩:规格型号34cm,Φ12mm、数量10个、重置单价(不含税)45.68元、重置全价456.82元、成新率100%、评估值456.82元;8.穿钉:规格型号长24cm,Φ10mm、数量14个、重置单价(不含税)2.2元、重置全价30.73元、成新率100%、评估值30.73元;9.拉线保护套:规格型号长80cm管径8cm、数量16米、重置单价(不含税)0.82元、重置全价13.17元、成新率100%、评估值13.17元;10.托盘(熔纤盘):规格型号长30宽2012芯、数量200个、重置单价(不含税)62.19元、重置全价12,438.87元、成新率100%、评估值12,438.87元;11.光缆挂钩:规格型号25-95、数量15,000个、重置单价(不含税)0.11元、重置全价1,646.32元、成新率100%、评估值1,646.32元;12.脚扣:规格型号130mm、数量7个、重置单价(不含税)68.52元、重置全价479.66元、成新率100%、评估值479.66元;13.铁梯(单梯):规格型号长193cm,宽46cm、数量1个、重置单价(不含税)182.92元、成新率80%、评估值146.34元;14.人字梯:长142cm,宽43cm、数量1个、重置单价(不含税)274.09元、成新率80%、评估值219.27元;15.滑椅:规格型号51.5*56*20、数量1个、重置单价(不含税)137.19元、成新率60%、评估值82.32元;16.皮线光缆:规格型号GJXH-1B6、数量3000米、重置单价(不含税)0.2元、重置全价603.65元、成新率100%、评估值603.65元;17.隔电子:规格型号长12cmΦ8cm、数量50个、重置单价(不含税)6.4元、重置全价320.12元、成新率100%、评估值320.12元;18.线槽:规格型号长2m、数量74根、重置单价(不含税)6.22元、重置全价460.24元、成新率100%、评估值460.24元;19.轮胎:规格型号17寸、数量4个、重置单价(不含税)182.92元、重置全价731.7元、成新率60%、评估值439.02元;20.轮毂:规格型号17寸、数量3个、重置单价(不含税)274.39元、重置全价823.16元、成新率60%、评估值493.9元。运费1300元,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争议项):1.钢绞线:规格型号1×7-22右拧、数量500公斤、重置单价(不含税)7.13元、重置全价3,567.03元、成新率100%、评估值3,567.03元;2.光缆:规格型号24芯、数量3000米、重置单价(不含税)2.56元、重置全价7,682.83元、成新率100%、评估值7,682.83元。2021年8月1日,***针对该征询意见书提出如下异议:1.根据奎屯市消防救援大队现场照片及现场有一盘144芯光缆损失未评估;2.114芯、48芯、72芯光缆损失价值未作出损失结论。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回复如下:针对异议申请人提出的“根据奎屯市消防救援大队现场照片及现场有一盘144芯光缆损失未评估”“114芯、48芯、72芯光缆损失价值未作出损失结论”的问题,收到异议后,通过与委托方的沟通,将144芯光缆纳入本次价格鉴定评估范围内,48芯及72芯光缆不纳入本次价格鉴定评估范围。根据本次价格鉴定评估委托及价格鉴定评估目的,增加144芯光缆的单价作为争议项增加项,详见关于《奎屯市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1)新4003委鉴14号]涉及火灾损失价值及残值的价格鉴定评估结论征询意见书补正说明。***对该征询意见书提出异议如下:1.对火灾成因表述不当,意见书中第二行“对奎屯市昌吉街东轩苑小区南门院内变压器发生的火灾导致申请人财产被烧毁的损失价值及烧毁残值进行价格鉴定评估”表述不当,根据奎屯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奎市消火字(2020)第0002号认定此次火灾原因为变压器上方计量箱故障引起爆炸燃烧成灾;2.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中:紧线器、脚扣评估值不准确,紧线器、脚扣为日常使用工具(旧的),且已经当事双方指认非全新状态,成新率不应按照100%计算;3.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中:光交箱的评估值不准确,根据现场记录,光交箱5个均为拆除下来的旧箱,其中4个含托盘,1个空箱,价值不应等同,成新率不应按照100%折算;4.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中争议项:钢绞线现场不存在,***是否变卖或是挪作他用,我方不认可;5.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中争议项:24芯光缆,从照片上看显示不出是24芯光缆,我方不予认可。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回复如下:1.针对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对火灾成因表述不当,意见书中第二行‘对奎屯市昌吉街东轩苑小区南门院内变压器发生的火灾导致申请人财产被烧毁的损失价值及烧毁残值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成灾”的问题,本次价格鉴定评估对象根据《奎屯市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1)新4003委鉴14号]中委托鉴定事项表述“奎屯市昌吉街东轩苑小区南门院内变压器发生的火灾导致申请人财产被烧毁的损失价值及烧毁残值进行鉴定”确定;2.针对异议申请人提出的“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中:紧线器、脚扣评估值不准确……成新率不应按照100%计算”的问题,经价格鉴定评估小组讨论,现将紧线器、脚扣的成新率予以调整。详见《关于〈奎屯市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1)新4003委鉴14号]涉及火灾损失价值及残值的价格鉴定评估结论征询意见书的补正说明》;3.针对异议申请人提出的“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中:光交箱的评估值不准确……按照100%折算”的问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场材料清单》(相关当事人均签字认可)显示“光交箱5个(含托盘)完全烧毁”;根据价格鉴定评估现场勘查日2021年7月13日现场勘查时,当事三方认定的“4个光交箱(含托盘)、1个为空箱”;结合以下情况,现将其中1个光交箱(空箱)价格予以调整。因无法确定其在价格鉴定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4日的光交箱的成新状态,当事三方亦未对光交箱新旧程度进行认定,故成新率不作调整。详见《关于〈奎屯市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1)新4003委鉴14号]涉及火灾损失价值及残值的价格鉴定评估结论征询意见书的补正说明》;4.针对异议申请人提出的“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中争议项:钢绞线现场不存在……我方不予认可”“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中争议项:24芯光缆,……我方不予认可”的问题,本次价格鉴定评估,将钢绞线及24芯光缆纳入争议项,最终是否纳入损失范围由案件审理确定。2021年8月10日,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奎屯市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1)新4003委鉴14号]涉及火灾损失价值及残值的价格鉴定评估结论征询意见书的补正说明,对异议的初评结果调整补正如下:损失价值无争议项32,550.23元、争议项11,249.86元,烧毁残值5000元(双方和解按5000元计算),争议项增加项144芯光缆(评估价值5.03元/米)。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无争议项):1.穿管器:规格型号管径1cm高200m、数量3个、重置单价(不含税)411.58元、重置全价1,234.74元、成新率60%、评估值740.84元;2.光交箱:规格型号288型号含托盘、数量4个、重置单价(不含税)2,451.19元、重置全价9,804.76元、成新率100%、评估值9,804.76元;3.光交箱:规格型号空箱、数量1个、重置单价(不含税)1,371.93元、成新率100%、评估值1,371.93元;4.分纤箱:规格型号24芯、数量12个、重置单价(不含税)77.74元、重置全价932.92元、成新率100%、评估值932.92元;5.分纤箱:规格型号72芯、数量1个、重置单价(不含税)105.07元、重置全价105.07元、成新率100%、评估值105.07元;6.卷帘门(和谐门):规格型号宽8*14高2.2,板厚0.6mm、数量3.52平方、重置单价(不含税)182.73元、重置全价643.20元、成新率80%、评估值514.56元;7.紧线器:规格型号带摇杆、数量1个、重置单价(不含税)235.97元、重置全价235.97元、成新率60%、评估值141.58元;8.紧线器挂钩:规格型号34cm,Φ12mm、数量10个、重置单价(不含税)45.68元、重置全价456.82元、成新率100%、评估值456.82元;9.穿钉:规格型号长24cm,Φ10mm、数量14个、重置单价(不含税)2.2元、重置全价30.73元、成新率100%、评估值30.73元;10.拉线保护套:规格型号长80cm管径8cm、数量16米、重置单价(不含税)0.82元、重置全价13.17元、成新率100%、评估值13.17元;11.托盘(熔纤盘):规格型号长30宽2012芯、数量200个、重置单价(不含税)62.19元、重置全价12,438.87元、成新率100%、评估值12,438.87元;12.光缆挂钩:规格型号25-95、数量15,000个、重置单价(不含税)0.11元、重置全价1,646.32元、成新率100%、评估值1,646.32元;13.脚扣:规格型号130mm、数量7个、重置单价(不含税)68.52元、重置全价479.66元、成新率60%、评估值287.80元;14.铁梯(单梯):规格型号长193cm,宽46cm、数量1个、重置单价(不含税)182.92元、重置全价182.92元、成新率80%、评估值146.34元;15.人字梯:规格型号长142cm,宽43cm、数量1个、重置单价(不含税)274.09元、重置全价274.09元、成新率80%、评估值219.27元;16.滑椅:规格型号51.5*56*20、数量1个、重置单价(不含税)137.19元、重置全价137.19元、成新率60%、评估值82.32元;17.皮线光缆:规格型号GJXH-1B6、数量3000米、重置单价(不含税)0.2元、重置全价603.65元、成新率100%、评估值603.65元;18.隔电子:规格型号长12cmΦ8cm、数量50个、重置单价(不含税)6.4元、重置全价320.12元;成新率100%、评估值320.12元;19.线槽:规格型号长2m、数量74根、重置单价(不含税)6.22元、重置全价460.24元、成新率100%、评估值460.24元;20.轮胎:规格型号17寸、数量4个、重置单价(不含税)182.92元、重置全价731.7元、成新率60%、评估值439.02元;21.轮毂:规格型号17寸、数量3个、重置单价(不含税)274.39元、重置全价823.16元、成新率60%、评估值493.9元。运费1300元,合计32,550.23元。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争议项):1.钢绞线:规格型号1×7-22右拧、数量500公斤、重置单价(不含税)7.13元、重置全价3,567.03元、成新率100%、评估值3,567.03元;2.光缆:规格型号24芯、数量3000米、重置单价(不含税)2.56元、重置全价7,682.83元、成新率100%、评估值7,682.83元,合计11,249.86元。价格鉴定评估明细表(争议项增加项):1.光缆:规格型号144芯、数量1米、重置单价(不含税)5.03元、重置全价5.03元、成新率100%、评估值5.03元。2021年8月16日,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乌达信价鉴字(2021)第0130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书,该鉴定评估摘要如下:三、价格鉴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穿管器、光交箱(含托盘)、光交箱(空箱)、分纤箱(24芯)、分纤箱(72芯)、卷帘门(和谐门)、紧线器、紧线器挂钩、穿钉、拉线保护套、托盘(熔纤盘)、光缆挂钩、脚扣、铁梯(单梯)、人字梯、滑椅、皮线光缆、隔电子、线槽、轮胎、轮毂、钢绞线、24芯光缆、114芯光缆,共计24项财产,其中钢绞线、24芯光缆为争议项,144芯光缆为争议项增加项。纳入价格鉴定评估范围的资产以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现场盘点并经相关当事人签字确定,争议项增加项(144芯光缆)为当事方对初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后,经委托方同意增加144芯光缆纳入本次价格鉴定评估范围。十、价格鉴定评估报告结论:a.损失价值(无争议项):32,550.23元;b.损失价值(争议项):11,249.86元;c.残值:5000元;d.争议项增加项:114芯光缆单价为5.03元/米。十一、价格鉴定评估特殊事项说明:2.本次价格鉴定评估,根据委托方、(案件)当事方确定价格鉴定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4日;在价格鉴定评估现场勘查日2021年7月13日,已无法查看价格鉴定评估对象在价格鉴定评估基准日的状态及数量。故价格鉴定评估对象的数量由委托方提供的现场材料清单及(案件)当事双方现场清点确定;3.本次价格鉴定评估,价格鉴定评估对象中残值(烧毁残值)由(案件)当事双方合议确定为5000元;4.本次价格鉴定评估,价格鉴定评估对象中穿管器、紧线器、脚扣、铁梯(单梯)、人字梯、滑椅、轮胎、轮毂等生产工具(低值易耗品)经(案件)当事双方指认非全新状态,由于无法确定其在价格鉴定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4日的成新状态,综合成新率根据保持其使用功能完整的二手货品状态确定;卷帘门(和谐门)经(案件)当事人为拆除物品,其综合成新率根据二手货品状态确定。价格鉴定明细表(无争议项、争议项、增加争议项)与鉴定评估结论征询意见书一致。2021年8月31日,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乌达信价鉴字(2021)第0130号]》的补充说明:一、本次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中的争议项目为钢绞线及光缆(24芯),在价格鉴定评估现场勘查日2021年7月13日,已无法查看价格鉴定评估对象在价格鉴定评估基准日的状态及数量。故价格鉴定评估对象的数量由委托方提供的《现场材料清单》及(案件)当事双方现场清点确定。1.本次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中,钢绞线估值为规格(型号1×7-22右拧、单捆重量500公斤)的单捆钢绞线的价格,其中每公斤的单价为7.13元;2.本次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中,光缆(24芯)评估值为规格(24芯、长3000米)的单捆光缆价格,其中每米的单价为2.56元。二、本次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中的争议项增加项目为光缆(144芯),在价格鉴定评估现场勘查日2021年7月13日,当事方未将该项目纳入评估范围。于2021年8月1日收***提出的相关异议申请后,通过与委托方的沟通,将144芯光缆纳入本次价格鉴定评估范围内。本次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中,光缆(144芯)的评估值为规格(144芯、长1米)的单米光缆单价,每米的单价为5.03元。2021年9月30日,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乌达信价鉴字(2021)第0130号(补)价格鉴定评估报告(补充部分),鉴定意见:1.钢绞线(型号1×7-22右拧、单卷重500公斤)共计8卷,残值单价每公斤1.23元,评估值为4920元;2.24芯光缆的残值无法进行价格鉴定评估。***因做鉴定支付鉴定费12,500元。另查明,庭审中锦龙电力公司出示案外人杨瑜玲于2012年8月7日向其公司提交的奎屯供电公司用电申请书,载明:新装增容业务为高压新装,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高压计量箱型号为JLS-10、0.2S,该申请表有锦龙电力公司各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的签字。***与***对该申请书真实性予以认可。***出示其与案外人杨瑜玲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的《变压器转让协议》一份,部分内容:杨瑜玲将库尔勒东路45号院内的变压器转让给***,该变压器产权包括变压器、变台、配电箱和所有变压器运行的配件。***和锦龙电力公司对该转让协议的真实予以认可,双方均认可转让协议中的变压器系本案案涉变压器。再查明,***因本次诉讼支付案件申请费18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1200元。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的财产因涉案火灾造成损毁各方均无异议,***和锦龙电力公司对涉案火灾起火点的计量箱产权归属及财产损毁的数额有争议。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涉案火灾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变压器上方计量箱,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外来火源、雷击引起计量箱爆炸发生火灾的可能,通过对计量箱的专项勘验,可认定此次火灾原因为变压器上方计量箱故障引起爆炸燃烧成灾。对于该起火点即计量箱的产权人为***和锦龙电力公司哪一方,《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锦龙电力公司出示案外人杨瑜玲申请用电的申请书,未明确约定计量箱产权归谁,且***和锦龙电力公司均不能证实涉案起火点计量箱的产权所有人为哪一方。因此锦龙电力公司作为供电人,***作为用电人,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火灾起火点产权权属归属哪一方情形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锦龙电力公司对涉案供用电设施起火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未将光缆等物品放置在相应具有消防安全保护措施的场地或库房,而是放置在住宅区院内露天场地,涉案计量箱发生故障引发其光缆等物品起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案件事实,一审法院确定由***对其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和锦龙电力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数额确定问题,根据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奎屯市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1)新4003委鉴14号]涉及火灾损失价值及残值的价格鉴定评估结论征询意见书的补正说明、乌达信价鉴字(2021)第0130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书、关于《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乌达信价鉴字(2021)第0130号]》的补充说明、乌达信价鉴字(2021)第0130号(补)价格鉴定评估报告(补充部分),对于***的财产损失双方无异议的数额为32,550.23元,残值为5000元,双方争议项:1.钢绞线,根据***提供的现场照片,庭审中标注的1号、2号照片反映出现场有烧损的钢绞线,***认为两张照片中反映出的是九捆钢绞线,***和锦龙电力公司认为是八捆钢绞线。双方争议的是照片2中右侧上方一处烧毁的残留痕迹(图片中已用红笔标注),***认为是一捆钢绞线烧毁后残留的痕迹,***和锦龙电力公司认为此处仅是一堆残留,看不出是钢绞线。一审法院认为照片2中右侧上方一处烧毁的残留痕迹与其旁边钢绞线烧毁程度不尽相同,且仅能看出一堆烧毁后的残留物,反映不出是一捆钢绞线,故,一审法院确定钢绞线的数量为八捆。根据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钢绞线单捆评估值为3,567.03元,***受损钢绞线共计八捆合计价值28,536.24元(8捆×3,567.03元),残值为4920元;2.24芯光缆、144芯光缆,根据***提供的现场照片,庭审中标注的6号照片反映出现场有烧损光缆,***认为6号照片中反映出的是三捆光缆线(其中照片右侧显示的是一捆144芯光缆,左侧显示的是两捆24芯光缆),***和锦龙电力公司认为是二捆光缆线(其中右侧显示的是一捆144芯光缆,左侧显示的是一捆24芯光缆)。双方争议的是照片6中左侧上方一处黑影处(图片中已用红笔标注),***认为是一捆24芯光缆烧毁后残留的痕迹,***和锦龙电力公司认为此处仅是一处黑影看不出是24芯光缆烧毁后的痕迹。一审法院认为6号照片中左侧上方一处的黑影,看不出是24芯光缆烧毁后留有的痕迹,故,一审法院确定光缆的数量为24芯光缆一捆,144芯光缆一捆。根据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24芯光缆单捆评估值为7,682.83元。144芯光缆一捆,经评估每米单价为5.03元,庭审中,***提供照片证实该光缆剩余1838米因涉案火灾受损,***和锦龙电力公司虽不认可,但该144芯光缆在火灾现场保留,能与***提供的照片相印证,予以确认,即144芯光缆的损失价值为9,245.14元(1838米×5.03元/米),双方均认可该光缆的残值包括在双方和解确认的5000元残值中。综合上述认定,***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为68,094.44元(32,550.23元+28,536.24元+7,682.83元+9,245.14元-5000元-4920元),由***和锦龙电力公司各承担47,666.1元(68,094.44元×70%)。***主张的鉴定费12,500元,结合案件事实,一审法院确定由***与***和锦龙电力公司双方各承担一半即6250元(12,500元÷2)。***主张的案件申请费1870元,系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实际损失,予以支持。***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1200元,不是本案产生的必要费用,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锦龙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7,666.1元;二、***、锦龙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鉴定费6250元、案件申请费1870元,合计812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提交证据:照片3张,拟证明高压计量箱的维护和使用是由锦龙电力公司进行操作,其安装和拆卸都是由锦龙电力公司完成。作为用户无权操作。高压计量箱的产权归锦龙电力公司所有。***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证明产权归锦龙电力公司不认可,照片只能证明该设备是由电力公司进行监管和事后拆除,对于电力设备,是属于供电方还是用电方,不能就此免除其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管理义务。锦龙电力公司质证意见:对照片“三性”均不予认可,与一审调取的现场照片不同,照片来源不清,时间地点不详,仅凭照片无法证明产权问题。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锦龙电力公司提交证据:2012年10月9日锦龙电力公司记账凭证、农七师电力公司结算中心专用票据、奎供资金结算审批单、收据及2012年10月8日退款申请各一张,拟证明涉案高压计量箱是由杨瑜玲自购安装,不属于锦龙电力公司的设备,且保养维护监管责任不在锦龙电力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质证意见:对收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其它证据均不认可。对锦龙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综合进行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案外人杨瑜玲与***系租赁合同关系,杨瑜玲租用***的涉案东轩苑XX号院落用于办理餐具消毒中心,2012年8月杨瑜玲向锦龙电力公司申请新增S11-200/10KVA变压器一台。2012年10月8日,杨瑜玲向奎屯供电公司申请退款,退款申请载明:“本人杨瑜玲特委托贵公司实施用电工程,根据贵公司工程预算造价应付工程费37,846元。但由于本人已有高压计量箱,交工程款时误将高压计量箱款10,000元也同时交付,实付工程款48,000元。故特申请退还高压计量箱造价款10,000元,请批准为盼。”2012年10月9日,奎屯供电公司退还杨瑜玲高压计量箱款10,000元。2015年4月26日,***与杨瑜玲签订了《解除租房协议》,约定载明;“承租房所欠的房租已无力偿还,车间内所有工具、隔断、链炉及室外设备、变压器全部交给出租方处理抵房租。”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如何认定;二、案涉8卷钢绞线及24芯光缆价值应否计入火灾损失。
针对焦点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2.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本案中,从锦龙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变压器转让协议、解除租房协议、奎屯供电公司用电申请书、10KV线路竣工验收单、锦龙电力公司记账凭证、农七师电力公司结算中心专用票据、奎供资金结算审批单、退款申请、收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涉案变压器是案外人杨瑜玲申请锦龙电力公司奎屯供电分公司安装,后杨喻玲因欠***房租将该变压器产权包括:变压器、变台、配电箱和所有变压器运行的配件及车间工具全部以物抵债的形式转让给了***。因案涉高压计量箱是锦龙电力公司要求用户必须购买,申请安装变压器不可缺少的配套设备之一,杨瑜玲个人购买后由锦龙公司安装在变压器上使用,杨瑜玲与***解除租赁合同已达成变压器转让协议,虽协议中对变压器产权转让是否包括涉案高压计量箱未作明确约定,但变压器上安装着高压计量箱,是变压器上的配套产品,***应当对其受让的变压器上安装的所有附着物品均具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如管理和维护存在困难应当采取与电力公司协商委托电力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因其未采取合理措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其自身存在过错。另,锦龙电力公司作为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案涉变压器***已向锦龙公司申请报停使用,断电是锦龙公司操作,断电后锦龙公司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故障发生。而锦龙电力公司断电后未定期检查,时隔一年后涉案高压计量箱发生爆炸,锦龙电力公司亦存在过错。因***和锦龙电力公司在该起事故中均存在过错,但无法查明造成涉案高压计量箱发生故障的原因具体是谁的过错行为导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和锦龙电力公司的过错结合导致***的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针对焦点二,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是对价格鉴定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及市场调查,经各方异议申请人征询意见后出具的,该报告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足,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涉案财产损失价值认定的证据使用。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报告中认定的涉案钢绞线及24芯光缆的单价及***当庭确认的数量进行计算财产损失价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锦龙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马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阿依伯塔赛力江
书记员郭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