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7执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D座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9月9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奎屯中网锦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5-B区乌鲁木齐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奎屯中网锦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7条规范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执行,本案指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提高执行质效,更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的(2017)兵民初5号民事判决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