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701民初421号
原告: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溪北路21号7幢7层H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60961452B。
法定代表人:**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汇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05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锦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催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