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博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科美斯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智博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彬,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伸,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美斯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花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娄秋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凯邦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兴海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赵东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彬,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智博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科美斯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斯公司)、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公司)、北京凯邦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邦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1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智博公司、中天建设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管辖异议之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出票人来安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科美斯公司未将出票人列为被告,故应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凯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智博公司、中天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林文彪
审 判 员 赵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清顺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