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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03知民初31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男,某甲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某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某乙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2026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