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03知民初31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男,某甲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某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某乙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2026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