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9民初4799号
原告:***,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被告: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工业园区苍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雷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2021年8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