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昊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虹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1执保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昊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虹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1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被执行人陕西虹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以4485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虹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以4485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1执保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1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