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执保705号
申请人:湖南智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驻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侯旨亭社区湘中南农机机电大市场39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湖南省涟源市新城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智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智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47195.87元或查封、扣留、扣押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据此做出(2021)湘1382民初4440号民事裁定,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智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47195.87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邓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