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执保415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担保人:杨杰,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担保人:付学,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
法定代理人:张宏亮。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6月17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将担保人杨杰、付学共同共有的位于吉星路与金融街交叉口西北角处房产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桂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邬望振
代理书记员 卢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