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82执异122号
案外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新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宏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石马山镇。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涟源市人民法院(2020)湘1382执14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的***以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在涟源市社会福利院及涟源市救助管理站可领取的工程收入380,000元,属案外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请求撤销裁定返还被扣划工程款项。
申请执行人***称,上述被提取款项属于***所有,请求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20)湘1382执14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以涟源市城南建筑工程安装公司的名义在涟源市社会福利院及涟源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可领取的工程收入380,000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与涟源市石马山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签订承包合同书将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配套公司涟源市城南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给***经营,约定由***对公司债权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承包期间,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涟源市民政局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社会福利院和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部分附属工程,其工程款项全由***支付和收取。
本院认为,根据承包合同,本院(2020)湘1382执14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的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在涟源市社会福利院和涟源市社会救助管理站的380,000元工程款项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工程款收入,因此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涟源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李洪湘
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
人民陪审员 李 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旺丽